(2013)白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赵公英与纪德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公英,纪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白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赵公英。被执行人纪德燕。赵公英与纪德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一案,赵公英依据本院(2012)白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58596.8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纪德燕全家外出去向不明,本院公告向被执行人纪德燕送达执行通知书。查询了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调查了纪德燕的邻居及亲属,纪德燕无存款、无车辆、无工商登记。纪德燕家庭4口人,两子女已成人,纪德燕夫妻及其子女均外出去向不明。纪德燕曾因自驾麾托车发生事故造成残疾,劳动能力受限。申请执行人赵公英知晓被执行人纪德燕的基本情况。2013年2月6日,赵公英因暂时生活困难向本院暂借执行款3000元。4月12日,赵公英因病住院再次向本院借执行款2000元。经过执行人员给被执行人纪德燕亲属做工作,纪德燕的亲属表示以后不再执行纪德燕及其家庭成员的情况下可代纪德燕支付30000元赔偿款。申请执行人赵公英表示,只要能够通过其他途径取得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全部赔偿款,可放弃对纪德燕未实际履行赔偿款的执行请求。经过核算,截止2013年4月28日,赵公英依法可主张的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797.26元。纪德燕亲属代为支付30000元赔偿款后,判决确定的剩余赔偿款及按照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主张的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全部债务利息共30394.11元本院已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2013年4月28日,赵公英领取执行款55394.11元。在执行过程中,赵公英实现赔偿款及利息合计现金60394.11元。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可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本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实现的债权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次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但是,经执行人员给被执行人亲属做工作,被执行人亲属可在附带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代被执行人给付部分赔偿。本院通过救助途径筹集到被执行人亲属代为给付之外的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的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及依法可主张的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完全实现。考虑到被执行人身体有残疾,其家庭长期生活困难,履行能力确实有限,其亲属代为给付部分赔偿款后,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剩余部分人民法院不再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白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李正意审判员 岳桂兴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忠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