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付少雄与被告冯亚南、李语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少雄,冯亚南,李语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867号原告付少雄,男。委托代理人付连太,男,系原告付少雄父亲。被告冯亚南,男。被告李语文,男。委托代理人郭叔平,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负责人张清亮,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全生,该公司员工。原告付少雄与被告冯亚南、李语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付少雄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少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元,由原告付少雄负担。审 判 长 孙素芳审 判 员 孙魁林代理审判员 白志秀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敏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