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275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廖鹏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759号罪犯廖鹏,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文化程度:中专,现在崇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2006)渝五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廖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00元,刑期至2017年4月19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1日作出(2006)渝高法刑终字第285号刑事裁定:维持对廖鹏的原判决。判决生效后,于2007年4月27日投入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2011年11月19日转入崇州监狱服刑。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9年5月7日、2010年7月22日、2012年1月10日作出(2009)渝一中法刑执字第1035号、(2010)渝一中法刑执字第1731号、(2011)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97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年2个月、1年,减刑后刑期至2014年2月19日止。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于2013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累计标准分122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00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鹏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