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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74号原告郭某某,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谢某某,女,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长  牟长青审判员  李永顺审判员  郑晓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