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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邵伟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邵伟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刑执字第476号罪犯邵伟。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6日作出(2011)台椒刑初字第7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邵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台州市看守所于2013年4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邵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并提供了该犯自2011年8月至2013年3月间的考核情况表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邵伟在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得各类奖分251分。临海市司法局古城司法所经调查后认为罪犯邵伟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考核情况表、同监犯的询问笔录、罪犯本人改造小结、管教干部评语、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邵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邵伟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4月28日起至2015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建宇审判员  瞿晨超审判员  王安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昭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