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9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王新满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974号罪犯王新满,男,生于1963年1月21日,汉族,陕西省蓝田县人,因抢劫、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奸罪经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以(1995)西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九九九年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至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止,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二○○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经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罪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年六个月,二年,刑期至二○一四年七月十八日止,于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二日送陕西省庄里监狱执行刑罚,于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王新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王新满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踏实认真,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劳动踏实、认真,特别是在狱内线圈改造以来,该犯能积极投入生产,努力克服自身年龄偏大,视力差等困难,经常主动参加生产,积极完成干部交付的各项任务,态度端正、认真,并经常主动打扫车间不怕脏不怕累,受到干部的一致好评。计分考核成绩自2007年3月至2013年1月底止累计获得2289分,折合积极二十二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新满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新满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新满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