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江小平与被告四川葆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小平,四川葆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民初字第557号原告江小平。委托代理人刘水泉,四川华敏(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葆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署前街96号。法定代表人胥执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崇勇,四川仁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江涛,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小平与被告四川葆力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小平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小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小平撤回起诉。本案应征收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江小平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静静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永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