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民一初字第17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谢仕良诉李述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仕良,李述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一初字第1797号原告谢仕良,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委托代理人陶奇斌,富顺县夕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述海,男,47岁,汉族,务农,住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仕良诉被告李述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仕良以双方均经公安机关鉴定为轻伤,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为由,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仕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谢仕良负担。审判员 赖照循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远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