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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牛雷雷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牛雷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000号罪犯牛雷雷,男,生于1987年1月17日,汉族,陕西省安塞县镰刀湾乡人,因盗窃罪经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以(2010)志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加罚金10000元,刑期自二○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止,于二○一○年十二月六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牛雷雷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对罪犯牛雷雷予以假释。具体事实是:该犯认罪悔罪态度端正,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遵守各项监规制度和法律法规,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和职业技能培训,遵守课堂纪律,考试成绩良好并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植发改造岗位上,踏实肯干,经常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平均每月超产假发头套十四余个。生活中,该犯能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腰鼓表演,表现优秀,受到了干部的一致好评。计分考核成绩自2011年3月至2013年1月底止,累计获得1316分,折合十三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得积极13个。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牛雷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牛雷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第十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牛雷雷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