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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搬民初字第030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仇桂月与谢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桂月,谢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搬民初字第0307-2号原告仇桂月。被告谢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桂月诉被告谢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仇桂月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桂月撤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仇桂月负担。审 判 员  吴亚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张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