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洋法执字第003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洋法执字第00351-1号申请人吴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案由:婚姻家庭纠纷。申请人吴某某持已生效(2013)汉中终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终审判决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8000元,本案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中,已将执行款18000元执行到位,申请人已全额领取案件执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洋县人民法院(2013)洋民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保整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彩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