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27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刘胜金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胜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738号罪犯刘胜金,男,1976年11月28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4日作出(2010)昌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胜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至2028年12月2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1日作出(2010)一中刑终字第11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9月27日转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于2013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累计标准分130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该犯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未履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胜金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