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璜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张挺与陈菊珍、郑斌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挺,陈菊珍,郑斌,郑洁,郑树生,陈叶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璜民初字第70号原告:张挺。委托代理人:赵作华。被告:陈菊珍。被告:郑斌。被告:郑洁。被告:郑树生。被告:陈叶清。原告张挺为与被告陈菊珍、被告郑斌、被告郑洁、被告郑树生、被告陈叶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龙会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3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挺的委托代理人赵作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菊珍、被告郑斌、被告郑洁、被告郑树生、被告陈叶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挺起诉称,原告曾在2010年下半年为郑奎首做不锈钢,但后来郑奎首没有支付原告工资。2011年8月31日郑奎首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尚欠张挺工资44800元。欠条出具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2012年5月郑奎首突然死亡,而被告陈菊珍系郑奎首妻子,被告郑洁、郑斌系郑奎首子女,被告郑树生、陈叶清系郑奎首的父母。现起诉要求五被告共同承担郑奎首所欠原告工资款44800元。被告陈菊珍、被告郑洁、被告郑斌、被告郑树生、被告陈叶清均未提供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应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郑树生、陈叶清系郑奎首的父母,被告陈菊珍系郑奎首的妻子,被告郑斌、郑洁系郑奎首的儿子和女儿。原告张挺自2010年开始为郑奎首提供劳务。2011年8月31日,被告郑奎首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份欠条载明:“今欠张挺在昆文国3号楼等做不锈钢工资¥44800元。大写肆万肆仟捌佰元整。具欠人:郑奎首2011.8.31日”。后被告郑奎首死亡。2012年8月,原告曾诉讼来院,要求被告陈菊珍、被告郑斌、被告郑洁共同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后自愿撤回诉讼。2013年3月,原告再次诉讼来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本院(2012)绍诸璜民初字第234号民事裁定书、郑奎首具名的欠条、被告陈菊珍与郑奎首的结婚登记证明,以及本院所作谈话笔录各一份等证据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郑奎首雇佣原告务工,依法应支付劳动报酬。原告尚有44800元的劳务报酬未领取,故郑奎首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的支付责任。郑奎首雇佣并拖欠原告劳动报酬发生于被告陈菊珍与郑奎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郑奎首在欠条中明确陈述本案欠款系其经营活动所负债务,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郑奎首死亡后,被告陈菊珍应对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郑斌、被告郑洁、被告郑树生、被告陈叶清是郑奎首因故身亡后所遗留财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5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以及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上述四被告作为郑奎首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在该案中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依法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向原告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菊珍、被告郑斌、被告郑洁、被告郑树生、被告陈叶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javascript:SLC(2368,0)﹥继承法﹤http://203.0.64.55/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9&Gid=118289817&ShowLink=false&PreSelectId=383943664&Page=0&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第十条﹤javascript:SLC(2368,10)﹥、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javascript:SLC(2368,33)﹥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菊珍应支付原告张挺劳动报酬计人民币448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郑斌、被告郑洁、被告郑树生、被告陈叶清应在继承郑奎首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陈菊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09000001033263004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闫龙会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郦利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