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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牛民初字第357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蒋维琼与四川赛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维琼,四川赛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牛民初字第3578号原告蒋维琼。委托代理人张建,四川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赛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火车南站西路6号,实际办公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雍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维琼与被告四川赛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维琼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赛煌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维琼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赛煌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维琼撤回对被告四川赛煌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10元,减半收取3655元,由原告蒋维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雨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