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李有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有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006号罪犯李有运,男,生于1978年9月19日,汉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因盗窃罪、抢劫罪经陕西省灞桥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以(2009)灞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附加罚金一万元,刑期自二○○九年八月七日至二○一四年六月六日止,于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李有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有运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踏实认真,成绩优良。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在线圈分队改造以来,能认真学习线圈技术,熟练掌握每个生产环节,生产的产品质量好、废品少,累计超额完成成品线圈36000余个,价值960余元。计分考核成绩自二○一○年十月至二○一三年一月底止累计获得1652分,折合积极十六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6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有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有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有运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