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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新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潘苗芹、徐秋兰等与新昌县交通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苗芹,徐秋兰,徐小兰,徐玲玲,新昌县交通局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新民初字第290号原告:潘苗芹。原告:徐秋兰。原告:徐小兰。原告:徐玲玲。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法仁。被告:新昌县交通局。诉讼代表人:王晓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苗芹、徐秋兰、徐小兰、徐玲玲与被告新昌县交通局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间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海云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金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