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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小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小民初字第73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在自愿基础上提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幼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