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张美珍与金正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美珍,金正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691号原告:张美珍。委托代理人:厉建军。被告:金正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美珍与被告金正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美珍未按缴款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吴 玻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方俊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