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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董海与叶昌隆、杨建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商初字第67号原告:董海。被告:叶昌隆。被告:杨建仁。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海诉被告叶昌隆、杨建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海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董海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原告董海负担。审 判 长  娄晓钦人民陪审员  郑志巧人民陪审员  林XX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