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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初字第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如皋市伟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市伟信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初字第0005号原告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高。委托代理人卢金跃。被告如皋市伟信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志刚。委托代理人缪一强。原告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如皋市伟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8日以现有证据不全、需要补充收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伟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伟信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原告浙江广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顾晓威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代理审判员  吴亮亮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