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凤翔县支行与魏周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凤翔县支行,魏周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凤翔县支行法定代理人贾红军,任行长被执行人魏周虎。中国农业银行凤翔县支行诉魏周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22日作出的(2006)凤翔法督字第29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6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息7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06年11月22日终结本次执行,2013年4月26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归还了借款及利息。本案现已执行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凤翔法督字第29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汶金让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