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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卞多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卞多君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00170号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乐,该公司职员。被告:卞多君,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原告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诉被告卞多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昆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继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卞多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昆仑公司诉称,2007年11月15日被告与我公司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等相关条款。但被告不按协议书约定续保、年检,已构成违约。请求判令:判令解除与被告间皖N×××××挂车皖N×××××号车的挂户关系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提供证据如下:证据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证据2、《委托服务合同》,证明原被告签订了合同,但被告未履行其义务。被告卞多君未予答辩。亦未向本庭提供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庭举证、质证,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事实如下:2007年11月15日,原、被告签订《委托服务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号牌为皖N×××××挂车皖N×××××号(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的东方∕扬天牌重型罐式货车一辆提供代理服务,合同期限为自2007年11月15日起至车辆报废或产权变更止。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代理服务后,确保每年参加保险不中断、不脱保。如被告不及时续保、不按时年审,原告有权解除双方挂靠关系。如有一方违约,需支付对方违约金9600元。现被告卞多君存在违反上述约定的事项。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委托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及时履行车辆年审、接续保险的义务,应按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解除双方关于号牌为皖N×××××挂车皖N×××××号(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的东方∕扬天牌重型罐式货车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六安市昆仑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卞多君之间关于号牌为皖N×××××挂车皖N×××××号(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的东方∕扬天牌重型罐式货车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案件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卞多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祁卫东审 判 员  王薇薇人民陪审员  马 利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养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