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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17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XX与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1745号原告XX,女,,汉族,,农民。被告XX,男,汉族,。原告XX与被告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被告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诉称,XXX年其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不久二人开始同居,19XX年X月举行婚礼,同年XX月XX日生一男孩XX,1998年3月12日结婚登记。婚前感情一般,婚后不久发现被告嗜好喝酒,酒后三四天什么也不干,还逼着原告要钱。被告平常很懒,原告打工挣的钱不够被告花费,家里经济每况愈下。自2008年春节之后,原告至今未回家,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4月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之后原告一直未回家,也一直未见被告的面,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孩子XX归被告抚养;3、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被告XX辩称,其曾经喝过酒属实,但没有原告说得那么严重,承认喝酒不对,表示愿意改正,孩子也大了,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不久即开始同居。1997年8月举行婚礼,同年12月13日生一子XX,1998年3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在婚后生活中,因被告经常饮酒,对家庭照顾不够,双方发生矛盾。原告曾起诉至法院,我院(2012)长民初字第02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被告双方一直未见面,未能和好,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孩子XX归被告抚养;3、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庭审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其经常喝酒确实不对,以后愿意改正,不同意离婚。双方分歧较大,本案调解未果。以上事实,有(2012)长民初字第02005号民事判决书、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认识后不久即同居生活,又生有一子,感情基础较好,现已结婚十余年,并生有一子,双方应珍惜组建家庭的不易和多年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现双方的主要矛盾就是被告经常喝酒不顾家,现被告表示愿意改正,原告应当摒除成见,在以后的共同生活中,原告如能再给被告改正的机会,帮助被告戒掉坏习惯,把精力用在抚养孩子和家庭经营上,被告多体谅原告的辛苦,双方各自承担起家庭责任,多做交流、以诚相待,夫妻是又和好可能的。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显属不妥,应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要求与被告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苗卫平代理审判员  种郁花人民陪审员  马荣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少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