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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玉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浙江黄岩香料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黄岩香料有限公司,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台玉行初字第4号原告浙江黄岩香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长缨。委托代理人吴智敏。被告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法定代表人张刻铭。委托代理人XX明。委托代理人邬黎平。第三人浙江永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凤起。委托代理人卢法友。委托代理人黄庆龄。原告浙江黄岩香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黄岩香料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黄岩香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黄岩香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必贵代理审判员  方玲艳人民陪审员  袁必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胡魏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