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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礼民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礼民初字第00410号原告王某被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甲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魏超宏人民陪审员 :张景哲人民陪审员 :王景春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 靳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