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6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张九港与彭宁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九港,彭宁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651-1号申请执行人张九港。被执行人彭宁宁。张九港与彭宁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金民二初字第5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彭宁宁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房屋一套。现被执行人彭宁宁已履行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彭宁宁名下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青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