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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4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赵学存、韩鹏与赵学存、韩鹏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学存,韩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14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学存,男,1965年6月19日生。委托代理人:赵爱东,河南六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鹏,女,1961年3月26日生。再审申请人赵学存因与被申请人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商民终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学存申请再审称:赵学存与韩鹏原在同一单位工作,二人系情人关系;涉案借条是赵学存在韩鹏威逼利诱下迫不得已才出具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生效判决对该两份借条予以认定,判决赵学存承担89000元的还款责任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认为:赵学存对向韩鹏出具两份借条的事实无异议,该两份借条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赵学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生效判决对该两份借条予以认定,判决赵学存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赵学存称两份借条是在韩鹏的威逼利诱下出具,其提供的录音证据不足以推翻自己书写的借条,生效判决对该录音证据不予采信亦无不当。赵学存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赵学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学存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赵保良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雪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