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黄志涛、王传洪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志涛,王传洪,霍素红,河南迅驰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付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刚,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黄志涛。被告王传洪。被告霍素红。被告河南迅驰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冯先凤。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志涛、王传洪、霍素红、河南迅驰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百一十六元,减半收取五千零五十八元,由原告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冰泉代理审判员 孔 瑛人民陪审员 魏林露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红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