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开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黄志涛、王传洪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黄志涛,王传洪,霍素红,河南迅驰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714号原告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唐付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刚,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黄志涛。被告王传洪。被告霍素红。被告河南迅驰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冯先凤。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志涛、王传洪、霍素红、河南迅驰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百一十六元,减半收取五千零五十八元,由原告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冰泉代理审判员  孔 瑛人民陪审员  魏林露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红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