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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二执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关宁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宁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190号罪犯关宁辉,男,45岁,1967年12月16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宝鸡监狱服刑。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西刑一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关宁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O八年四月一日,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8)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096号、(2011)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024号刑事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二O一四年六月二十二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四月二日以罪犯关宁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关宁辉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8个,并被评为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关宁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宁辉准予减去余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小波审 判 员  崔 齐代理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