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新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新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921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芳。委托代理人:柳建芬、王圣炀。被告:蒋新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新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关水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