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行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刘功荣与肥西县桃花镇人民政府、合肥高新区柏堰科技园管委会认为侵犯房产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功荣,肥西县桃花镇人民政府,合肥高新区柏堰科技园管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肥西行初字第00007号原告:刘功荣,男,汉族,1965年7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卢光华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肥西县桃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威,镇长。委托代理人:李霞,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维举,副镇长。被告:合肥高新区柏堰科技园管委会。法定代表人:杜世峰,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本意,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帖雯,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功荣以被告肥西县桃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桃花镇)、合肥高新区柏堰科技园管委会(以下简称柏堰科技园)拆迁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日,被告合肥市高新区柏堰科技园管委会在进行柏堰科技园西区项目建设时,两被告及受两被告委托的肥西县桃花镇柏堰社居委带着挖机到涉案房屋处要求原告搬迁,原告不同意后被其妻子阻止。请求判令:1.确认两被告对原告房屋强行拆迁行为违法;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所诉两被告对其涉案房屋进行拆除,经查该涉案房屋为违章建筑,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且原告对系争房屋并未依法取得所有权,其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刘功荣的起诉予以驳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元楼审 判 员 朱自宏人民陪审员 何玉洁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梦薇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