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93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明兴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明兴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935号罪犯李明兴,男,1989年8月6日出生于陕西省山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曲江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4日作出(2008)碑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2010)西监刑执字第536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减刑一年。(余刑执行至2014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曲江监狱于2013年4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5次。本院认为,罪犯李明兴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兴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乐群代理审判员 周 谧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