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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刑执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赵海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海龙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993号罪犯赵海龙,男,生于1991年5月17日,汉族,陕西省定边县白泥井镇人,因职务侵占罪经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以(2011)榆中法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元,刑期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至二○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于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赵海龙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赵海龙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遵守各项监规制度和法律法规,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植发改造岗位上,认真钻研生产技巧,能保质保量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平均每月超产假发头套十五余个。生活中,该犯能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秧歌表演,表现优秀,受到了干部的一致好评。计分考核成绩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1月底止,累计获得902分,折合九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9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赵海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赵海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海龙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