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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字第287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新明与被执行人刘伟、李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明,刘伟、李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字第2878-2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明。被执行人刘伟、李彪。申请执行人张新明与被执行人刘伟、李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作出的(2009)新商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0年12月3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80000元及判决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我院依法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8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方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