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周佐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佐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6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佐文。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5月1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6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9月17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2012年4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佐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秀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佐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周佐文与吕某通过手机联系毒品交易后,在本市锦湖街道北门头南大超市门口附近的红色轿车内,将1包毒品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吕某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并缴获该包毒品、毒资2000元、手机1部。公安人员又从被告人周佐文的暂住处查获毒品4包。经鉴定,现场缴获的毒品重4.09克,暂住处查获的毒品重1.82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佐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吕某、付某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抓获经过,结案报告书,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罪犯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佐文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佐文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为严明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根据被告人周佐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佐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6月2日止)二、作案工具手机1只,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毒品5.91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福明人民陪审员 戈金华人民陪审员 黄秀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戴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