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城刑初字第364号公诉机关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无业。2012年7月2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乙,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即墨分公司职工。2012年7月2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检刑诉(2013)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告知书,并于2013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并经其同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王某乙为牟利通过小广告购买一张票面金额50万元人民币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后转卖给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又将此发票转卖给范学国(另案处理)获利,范学国将此发票提供给青岛永信置业有限公司入账。经鉴定,涉案发票系伪造。2012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当庭宣读、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被告人王某乙为牟利通过小广告购买一张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0元的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后转卖给被告人王某甲,被告人王某甲又将此发票转卖给范学国(另案处理)获利,后范学国将此发票提供给青岛永信置业有限公司入账。经鉴定,涉案发票系伪造。2012年7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破案经过,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的供述,证人郗淑敏、范学国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及发票原件,发票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户籍证明、社区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法院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酌情处罚;二被告人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愿意对其监督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其行为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确有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及被告人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管制的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王某乙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管制的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董雪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邸娜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存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