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272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陈建明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726号罪犯陈建明,别名陈小明,男,1968年12月28日生,汉族,四川省郫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7日作出(2006)成郫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建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其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7日作出(2006)成刑终字第35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陈建明原有判决,刑期至2016年8月24日止。该犯在服刑期间于2009年4月16日、2011年7月25日分别以(2009)成刑执字第1824号、(2011)成刑执字第36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年2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减刑后刑止于2014年6月24日。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于2013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累计标准分107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该犯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未缴纳。该犯系监区“三无”罪犯。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建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