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民三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林俊良与贾国良、贾国辉加工定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俊良,贾国良,贾国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261号原告:林俊良,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贾国良,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贾国辉,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现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俊良与被告贾国良、贾国辉加工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俊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彦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