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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三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林俊良与贾国良、贾国辉加工定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俊良,贾国良,贾国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三初字第261号原告:林俊良,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告:贾国良,男,1965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贾国辉,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现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俊良与被告贾国良、贾国辉加工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俊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彦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