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83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清远市兴美恒通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清远市兴美恒通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城法民初字第833号原告:中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港社区居委会办公楼内。法定代表人:周友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微微,北京市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鲁春明,北京市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远市兴美恒通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石角镇黄布村辖区内(地号H12039)。法定代表人:赵敬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兴美恒通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镁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王志文审判员 蒋茂杰审判员 黄绮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嘉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