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涟梁民初字第0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王丽芹与张洪涛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简易程序用)-2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涟梁民初字第0200号原告王某,女。被告张某,男。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金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投相处不睦,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张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于1985年春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相处不睦,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吵打。2012年8月本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本案被告离婚,后经亲友劝说撤诉。期间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并有被告之子张港与法庭的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的婚姻关系,但双方婚后相处不睦,为生活琐事经常发生吵打,直至原告两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故对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一事实应予认定。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应准予其离婚。因被告未到庭,财产无法质证,所以对夫妻共同财产不作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金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泽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