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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二执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小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军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227号罪犯李小军,男,34岁,1978年7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汉族,现在宝鸡监狱服刑。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本院作出(2011)宝刑一终字第03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小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二0一四年四月三十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四月二日以罪犯李小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军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2个。本院认为,罪犯李小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军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小波审 判 员  崔 齐代理审判员  王养季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军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