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以德律师所诉被告欧凯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平民初字第988号原告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以德律师所)。法定代表人陈以德,主任。委托代理人鲁昆,该所律师。被告信阳欧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凯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德勇,董事长。原告以德律师所诉被告欧凯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关可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以德律师所的委托代理人鲁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欧凯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德律师所诉称:我所受聘担任被告公司的法律顾问期间,被告拖欠法律顾问费及案件代理费用。2011年5月31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款金额为60000元,但是被告在出具欠条后仍一直不支付欠款,为此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所欠费用60000元及利息。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以德律师所受聘担任被告欧凯公司的法律顾问,至2011年5月3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法律顾问费及案件代理费60000元,并于当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未予支付。本院认为:原告受聘为被告提供了法律服务,被告应当负有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及代理费用的义务,且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法律服务费用的欠条,因此原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信阳欧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欠原告河南以德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费用6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5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本案诉讼费1300元,由被告承信阳欧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可欣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慧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