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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执字第0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常熟市顺天经纬编有限公司与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市威能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顺天经纬编有限公司,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市威能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00007-4号申请执行人:常熟市顺天经纬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海虞镇。法定代表人:汪海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古立平,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进,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江雪梅,总经理。被执行人:芜湖市威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汪宁,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3月13日作出(2013)三执字第0000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市威能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8197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鹏锐工贸有限公司、芜湖市威能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2819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宗正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兰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