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郝林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郝林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955号罪犯郝林川,男,生于1991年03月04日,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因抢劫罪经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2010)府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二○一○年六月十四日至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止,于二○一一年四月七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郝林川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郝林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能够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自觉遵守各项监规制度,严格用《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能教育学习,学习踏实认真,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范,在植发队改造以来能严格操作规程,熟练掌握技术要领,狠抓基本功,平均每月植头皮套35超产完成9个,超产金额达180余元,经常主动打扫车间卫生收集散落的头发,全年来累计收集头发122余克,节约成本122余元。在分监区举办的劳动技能竞赛中名列前茅,能主动帮助他犯学习植发技术共同进步。积极参与分监区的各项文化活动,表现良好,受到干部的一致表扬,计分考核成绩2011年6月至2013年1月底止累计获得1280分,折合积极12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郝林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郝林川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郝林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一五年六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