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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原告尹爱蓉诉被告陈斐、何永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爱蓉,陈斐,何永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617号原告尹爱蓉。委托代理人何莺燕,四川英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斐。被告何永秋。原告尹爱蓉诉被告陈斐、何永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跃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爱蓉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莺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斐、何永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爱蓉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被告因做工程在原告处借款71万元后,经催收至今未予返还,故诉请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71万元及利息。被告陈斐、何永秋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二被告平时相处关系较好。被告陈斐因做工程需要资金,分别于2012年3月和9月两次向原告尹爱蓉借款共计人民币710000元。原告尹爱蓉在催收该款过程中,被告陈斐于2012年12月向原告尹爱蓉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尹爱蓉处现金人民币柒拾壹万元整。定于2012年12月15日前归还。借款人:陈斐2012.12”。被告陈斐出具该借条后,仍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尹爱蓉返还借款。原告经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尹爱蓉提供的由被告陈斐亲笔书写并签名的借款人民币710000元的借条,其内容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原告返还借款。原、被告在借条中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现原告主张逾期后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告陈斐、何永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和举证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斐、何永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尹爱蓉借款人民币7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2年12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六个月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或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前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900元,由被告陈斐、何永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跃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敬俊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