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刑二执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关秀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关秀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宝刑二执字第00236号罪犯关秀川,男,47岁,1965年10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铜川市,汉族,现在宝鸡监狱服刑。二OO四年八月四日,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铜中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关秀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O七年六月十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陕刑执字第33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O一O年七月五日,本院作出(2010)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30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四年十二月九日止)。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三年四月二日以罪犯关秀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关秀川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25个。本院认为,罪犯关秀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系严重暴力犯罪,应从严掌握。又系病残犯,可适当从宽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秀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二年十二月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小波审 判 员 崔 齐代理审判员 王养季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军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