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刑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李延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延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延刑执字第1002号罪犯李延宾,男,生于1989年5月13日,汉族,陕西省子长县史家畔乡人,因盗窃罪经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以(2010)志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附加罚金五千元,刑期自二○一○年六月五日起至二○一三年十二月四日止,于二○一○年十二月六日送黄陵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出罪犯李延宾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李延宾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该犯认罪悔罪态度端正,深刻反省罪行,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犯罪恶习,遵守各项监规制度和法律法规,注重行为养成,服从干部管理教育,踏实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课学习,考试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植发改造岗位上,踏实肯干,经常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平均每月超产假发头套十五余个。生活中,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秧歌、腰鼓等文体活动,表现突出,受到干部一致好评。计分考核成绩自2011年3月至2013年1月底止,累计获得1276分,折合十二个积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2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延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延宾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延宾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银宏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郑晓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燕监督电话:0911-21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