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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初字第270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270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1月17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绵阳市。被告:邓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1月14日,四川省射洪县人,住绵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行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嘉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