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魏战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战民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197号罪犯魏战民,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武功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日作出(2008)未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战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6月11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1210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4年9月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3年4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战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9次。本院认为,罪犯魏战民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战民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9月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晏永娟审 判 员  齐 放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