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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申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曹某甲与被申请人曹某甲、孙某某、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曹某戊、曹某己、曹某庚财产继承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某甲,孙某某,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曹某戊,曹某己,曹某庚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申字第60号再某某,男,1948年12月28日生,汉族,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某甲(曹成文),男,1949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某,女,1956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某乙,男,1991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某丙,女,1981年1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某丁,女,1953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某戊,女,1958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某己(曹成红),女,1959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某庚,女,1962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曹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曹某甲、孙某某、曹某乙、曹某丙、曹某丁、曹某戊、曹某己、曹某庚财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我院(2012)唐民一终字5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某甲申请再审称:法庭调解时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苑士茹的遗产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原调解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上存不妥之处;调解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有失公平。本院认为:本案开庭及调解过程中,本案当事人除曹某己外均出庭参加调解并在调解书上签字,曹某己授权马学印作为委托代理人进行和解,马学印也出庭并在调解书上签字,曹某己本人至今未提出异议。本案调解程序合法,调解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称调解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调解程序欠妥,调解有失公平理据不足。综上,曹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代理审判员  杜 倩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更多数据: